尽管起重机械的种类很多,所吊运的物件多样,但有一些安全操作要点是最基本的、普遍适用的。
    1、每台起重机械的司机,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证才准予操作。
    2、操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明确、符合标准。动作信号必须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发出。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是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3、确认起重机上或其周围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电源。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4、起重机工作完毕或正在工作中突遇停电时,应先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恢复到零位,然后再切断电源。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5、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起重作业,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风力大于7级,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6、对起重机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必须带电修理时,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带绝缘手柄的工具,并有人监护。
    7、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十不吊):
    (1)超载或物体质量不清时不吊。
   (2)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或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结构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
    (7)斜拉重物时不吊。
    (8)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9)重物棱角处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10)钢水(铁水)包装得过满时不吊。
    8、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起吊方案和安全措施,经技术交底并批准后方准进行起吊作业。 
    9、在下述情况下,起重作业前必须办理相关的作业手续:
    (1)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时;
    (2)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时;
    (3)起吊精密的、不易吊装的大件时;
    (4)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时;
    (5)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时。
    10、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胶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11、塔吊等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12、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信号。
    13、起重机严禁同时进行三个动作。当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每次只许进行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14、遇有大雪、大雾或雷雨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作业。
    15、起吊大件时,必须绑牢。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铅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16、爆炸晶、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起吊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17、起重机运行时,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打反车制动。
    18、不得在有载荷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9、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维修。
    20、在厂房内吊运货物应走指定通道。
    21、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物(吊具)底面应离地面2m以上;有障碍物需要穿越时,吊物(吊具)底面应高出障碍物顶面0.5m以上。
    22、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程试吊车,再平稳地吊运。
    23、吊运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24、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25、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规定值。
    26、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匀,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27、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
    28、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29、吊运重物时不准落臂;必须落臂时,应先把重物放在地上。
    30、吊臂仰角很大时,不准将被吊的重物骤然落下,防止起重机向另一侧翻倒。
    31、吊重物回转时,动作要平稳,不得突然制动。
    32、回转时,重物质量若接近额定起重量,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太高,一般在0.5m左右。
    33、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应降低至额定起重量的80%,并进行合理的载荷分配。
    34、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35、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
    36、每两年至少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