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持证焊工的管理
第34条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持证焊工只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为期三年。焊工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对国内各单位同等有效,但持证焊工不得自行到外单位焊接锅炉或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否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吊销该焊工的合格证。
第35条 持证焊工因工作需要啬操作技能项目时,须考增加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可不考基本知识,但改变焊按方法时,应考基本知识。
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后还需继续担任这荐焊接工作的持证焊工,在有效期满之前应进行重新考试。重新考试须考操作技能,必要时考基本知识。焊板的焊工若平焊项目有效期满而重新考试又不合格时,其它板状试件项目尽管有效期未满,都随之失效,考试委员会或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这部分项目注销。
持证焊工中断受监察设备的焊接工作在六个月以上,重新担任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时必须重新考试。
第36条 企业如能指定职能部门对持证焊工平时的焊接质量进行检查、记录并定期统计(至少每季度一次),建立焊工绩档案,才可提出持证焊工的免去重新考试的申请。
持证焊工的免试按考试合格项目分别计算。有效期将满的考试合格项目中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由本企业考试委员会或焊工所在单位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办理签证后,可免去重新考试。
1. 连续中断该项焊接工作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 该项在产品焊接工作中每年平均的焊缝射线探伤的一次合格率均大于或等于90%。射线探伤合格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射线探伤 底片总张数-不合格底片总张数
=----------------×100%
合格率 底片总张数
一张底片的长度按300mm计算。
对于管子对接焊接头,探伤合格率也可以按下式计算:


管环缝探 探伤环缝总条数-不合格环缝总条数
=------------------×100%
合格 探伤环缝总条数
当产品焊接工作中有超声波探伤时,每年平均的焊缝超声波探伤的一次合格率均大于或等于99%。超声波探伤合格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超声波探 超声波探伤的焊缝总长度-超标缺陷总长度
=--------------------×100%
伤合格率 超声波探伤的焊缝总长度
3. 焊工在产品焊接工作中没有发生过同一部位返修超过两次或因操作不当而割掉焊缝重焊或导致焊件报废的焊接质量问题。
第37条 持证焊工的实际操作技能不能满足产品焊接的要求或者违反工艺纪律以致经常地或连续地出现焊接质量问题时,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该焊工的合格证暂时收回或吊销。被吊销焊工合格证者,一年内不准参加本规则的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38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企业生产情况,制定持证焊工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39条 按本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特殊焊接工作(如特殊材料的焊按、特殊厚度的焊接、有特殊材料性能要求的堆焊、特殊的焊接结构或特殊的焊接位置等),还应按特殊要求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按照有关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的要求做出规定。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签发。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40条 电渣焊、等离子焊、电阻焊、摩擦焊等焊工以及焊按有色金属的焊工,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本规则第2条第1、2款中规定的有关焊接工作,以及符合第2条第2款所列条件的有色金属容器的焊接工作。考试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签发。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