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条 弯曲试样的弯曲角度应符合表8的规定。
当试样弯曲到表8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不得有任何一个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的长度大于1.5mm,或纵向(沿试样长度方向)裂纹或缺陷的长度大于3mm。试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焊接缺陷引起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进行评定。
试件的两个弯曲试样的试验结果各自评定,均合格时,为合格。两个试样均不合格时,不允许复验,为不合格。若只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允许从原试件上另取一个试样复验,复验合格,才为合格。
第28条 管板试件应按图8规定的位置截取金相试样,进行宏观检验。试样的检查面应用机械方法截取,磨光,再用金相砂纸按由粗到细的顺序磨制,然后用适当的浸蚀剂浸蚀,使焊缝金属和热影响区有一个清晰的界限,该面上的焊接缺陷用眼睛或5倍放大镜检查。
第29条 管板试件的每个金相试样检查面经宏观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 骑座式管板试件未焊透的深度不大于15%S(氩弧焊打底的试件不允许未焊透);插入式管板试件在接头根部熔深不小于0.5mm;
3. 气孔或夹潭的最大尺寸不超过1.5mm;当气孔或夹渣大于0.5mm,不大于1.5mm时,其数量不多于1个;当只有小于或等于0.5mm的气孔或夹渣时,其数量不多于3个。
第30条 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结果应记入焊工考试记录表,推荐格式见附录一,经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后存档。
第31条 当基本知识考试及格,并且操作技能考试至少有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检验合格(若有平焊的板状试件,必须合格)时,焊工的考试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焊工所在单位应将这些焊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考试单位、考试日期、考试合格项目、发证单位、合格证编号、焊工远见卓识印报当地的地、省辖市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焊工合格证的格式见附录二。焊工合格证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
第32条 焊工考试记录表和焊工合格证内都可用代号表示操作技能考试的项目。代号的组合方法为:焊接方法分类号、母材钢号分类号--试件类别分类号、焊接材料分类号。代号应用举例如下:
1. 12mm厚16MnR钢板的对接试件,在平焊位置用结507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D2-5J。
2. 壁厚3.5mm外径60mm的20锅炉钢管对接试件,在水平固定位置用手工钨级氩弧焊打底其余用结422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Ws/D1-12。
3. 壁厚3.5mm外径57mm的20锅炉钢管与12mm厚16Mng钢板的插入式管板试件,在垂直俯焊位置用结507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D1/2-21J。
第33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有某项或全部项目不合格者,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每个补考项目的试件数量按表4的规定,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按表5的规定。弯曲试验时,无论一个或两个试样不合格,均不允许复验。
补考不合格或未补考的不合格者经一段时间培训可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三个月。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