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六)
发布:hj9411 | 发布时间: 2007年7月16日第六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检验结果应进行记录,填写好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由检验责任人确认。主要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内、外表面应当光滑平整,不应有杂质、纤维外露、裂纹、明显划痕、疵点、白化和严重色泽不均现象;(二).在任意300mm×300mm面积内,最大直径为3mm的气泡不得超过2个;(三).总重量不小于设计值的95%;(四).巴氏硬度值不得低于40;(五).外形尺寸、法兰平面与接管轴线的垂直度以及法兰接管的方位偏差及角度偏差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要求。
第六十一条 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介质应为水或其它合适液体。对于不适合液压试验的玻璃钢压力容器,可采用气压试验。
第六十二条 低压管线和不应承受试验压力的附件,应用阀门或其它方式断开。
第六十三条 环境温度下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保持时间不少于1分钟。环境温度下采用气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25倍,且保压时间不少于1分钟。第五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六十四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或安装资格的单位。
第六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所属直辖市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告知。第六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具有相应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单位的产品。使用单位应当对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非金属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负责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落实;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妥善保管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出厂资料和使用登记资料;制定紧急情况时的预警方案。第六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档案卡;(二).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文件;(三).定期检验报告及有关的检验技术文件;(四).改造、维修方案,质量检验报告和改造、维修情况记录;(五).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六).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六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非金属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第七十一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改造或维修资格。非金属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或维修方案应当经使用单位、具备相应设计和制造资格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改造或维修单位应当按审核报告要求进行维修或改造。维修或改造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应重新办理使用证。改造或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并对维修或改造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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